根據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鑒定聘請書記載:2020年6月30日,當事人黃某某在保亭縣某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其臨床診斷為“雙側股骨頭壞死”,為 辦理案件需要, 現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委托我機構對黃某某“ 雙側股骨頭壞死 ”與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一)資料摘要
1.2020-3-30 海口市某醫院髖關節 MR檢查報告單(號:xxxxxx)影像描述:左側股骨上段見多發斑片、片狀長 T1長T2信號,左側股骨頭輪廓不整,左側粗隆間周圍軟組織腫脹并大片狀長T1長T2信號,關節腔內見液體信號;預測股骨頭見斑片狀長T1長T2信號;右側股骨粗隆間見大片狀混雜信號,所見右側股骨中段、雙側髖臼、髂骨見結節、斑片狀長T1長T2信號,雙側髖關節解剖關系正常。 印象: 1.左側股骨上段改變及周圍軟組織水腫、關節腔積液,感染性病變可能;2.雙側股骨頭缺血性壞死,3.左髖關節炎,4.右側股骨粗隆間異常信號,骨梗死?5.雙側髖臼、髂骨及右側股骨中段多發異常信號。
2.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某醫院住院病歷(住院號:xxxxxxxx)
主訴:頭暈、胸悶伴左髖部疼痛 1天。
現病史:患者于 1天前因車禍致頭暈、胸悶伴有左髖部疼痛,當時無昏迷,受傷后送我院急診科急診,急診行CT檢查未見明顯骨折,左側股骨頭壞死伴塌陷,在急診留觀,無緩解,為明確診斷前來骨科門診就診,門診擬“股骨頭壞死、軟組織挫傷”收住我科。 既往史:患者近 1年前出現左髖部疼痛,檢查發現股骨頭壞死。
外科情況:患者枕部軟組織腫脹,壓痛明顯,左髖關節屈伸活動困難,內收、內旋活動度差;脊柱正常,四肢無畸形,關節無紅腫、活動自如,雙下肢無浮腫。四肢肌力Ⅴ級,肌張力正常,雙側肱二、三頭肌腱反射正常,雙側膝、跟腱反射正常,Hoffmann征陰性,Babinski征陰性,Kernig征陰性。
輔助檢查:2020-6-30門診髖關節CT平掃(CTxxxxxx)示:左側股骨頭塌陷,骨小梁結構消失,內密度增高,并見透光影,股骨頸連續,關節間隙見液性密度影;右側股骨頭形態尚可,股骨頸連續。左側股骨頭無菌壞死。
2020-7-2頭部、胸部CT平掃(號:CTxxxxxx)示:1.顱腦CT平掃未見明顯異常,2.胸部CT平掃未見明顯異常。
2020-7-3骨盆正位、髖關節正側位DX(號:DXxxxxxx)示:骨盆組成骨骨質結構完整,未見明顯骨折征象;右側髖關節、骶髂關節結構未見明顯異常。左側股骨頭變扁變小,關節面塌陷,伴節裂形成,股骨頭內骨質密度減低,關節間隙變窄,關節面硬化,其余未見明顯異常。(左側股骨頭壞死)
診療經過:入院后予止痛對癥治療。
出院診斷: 1.頭面部軟組織挫傷,2.左臀部軟組織損傷,3.左側股骨頭壞死(4期),4.低蛋白血癥,5.心臟瓣膜退行性病變,6.中度貧血,7.血小板增多。
(二)法醫學檢驗
1. 鑒定方法:本案司法鑒定人及助理嚴格審查委托人提交的材料,根據《 法醫臨床檢驗規范》 SF/Z JD0103003-2011 、《法醫臨床影像學檢驗實施規范》 SF/ZJD0103006-2014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等相關條款及方法對被鑒定人進行法醫臨床檢驗。
2. 檢驗結果:
1)法醫學活體檢查
被鑒定人黃某某躺在床上,神志清楚,自動體位,對答切題,查體合作。頭顱五官端正,雙眼閉合正常。雙瞳孔等大,對光反射靈敏。胸廓無畸形、壓痛,脊柱生理彎曲存在。左髖關節外側可觸及一骨性隆起,左髖部無紅腫,按壓痛陽性,左腿獨立實驗征陽性,雙側髖關節被動活動受限,左側髖關節前屈、內旋、外展活動受限較右側為甚,雙下肢長度基本相對稱。雙上肢活動功能正常,四肢肌力、肌張力正常。
3.影像學資料復閱
1)2020年3月30日海口市某醫院雙側髖關節MRI片 (影像號:xxxxxx ) 示 : 左側股骨上段見多發斑片狀長信號影,左側股骨頭輪廓不整,粗隆間周圍軟組織腫脹,關節腔內見液體信號。右側股骨粗隆間大片狀混雜信號,所見右側股骨中段、雙側髖臼、髂骨見結節、斑片狀長信號。雙側髖關節解剖關系正常,未見明確新鮮骨折征象。
2)2020年6月30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某醫院雙側髖關節 CT片(影像號: CTxxxxxx)示 :左側股骨頭塌陷,骨小梁結構消失,內密度增高,可見透光影,股骨頸連續,關節間隙見液性密度影 ,右股骨頭形態尚可, 未見明確新鮮骨折征象。
3)2020年7月3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某醫院雙側髖關節 X光片(影像號: DXxxxxxx )示 :左側股骨頭變扁變小,關節面塌陷,伴節裂形成,股骨頭內骨質密度減低,關節間隙狹窄,關節面硬化,骨盆組成骨骨質結構完整, 未見明確新鮮骨折征象。
委托人提供的鑒定材料是由海口市某醫院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某醫院出具,根據委托人提供的現有鑒定材料,包括病史及影像學資料,結合本機構鑒定人檢驗所見,分析如下:
1.股骨頭壞死又稱股骨頭缺血性壞死,系股骨頭血供中斷或受損,引起骨細胞及骨髓成分死亡及隨后的修復,繼而導致股骨頭結構改變,股骨頭塌陷,引起關節疼痛、關節功能障礙的疾病。引起股骨頭壞死的原因很多,一般 可分為創傷性和非創傷性兩大類;前者主要是由股骨頸骨折、髖關節脫位、髖部外傷等引起, 可直接或間接損傷股骨頭血運,從而導致股骨頭缺血、壞死。引起非創傷性股骨頭壞死的可能因素較多,可能相關的因素有:大量 應用激素、 長期酗酒、潛水病、慢性肝病、胰腺炎、高血脂、痛風等。 股骨頭缺血性壞死早期可以沒有臨床癥狀,其最早出現的癥狀為髖關節或膝關節的疼痛,早期可表現為腹股溝中點下 2cm處壓痛,髖內收、外展痛,“4”字試驗陽性,疼痛可呈持續性或間歇性,可有跛行、行走困難,甚至扶拐行走。到晚期則出現髖關節活動受限,尤以內旋和外展活動受限最為明顯。晚期由于股骨頭塌陷,髖關節半脫位,單腿獨立實驗征可呈陽性。
股骨頭壞死早期X線檢查可提示出現密度增高(硬化)和透光區(囊變),隨病情發展,會出現典型的新月征;晚期可出現股骨頭塌陷、關節間隙變窄和嚴重的骨關節改變,常見髖臼出現硬化和囊變。MRI檢查可提示壞死區T1WI顯示帶狀低信號或T2WI顯示雙線征。而CT檢查對于股骨頭缺血性壞死的診斷價值主要為早期發現微小的病變和是否有骨的塌陷及其范圍。股骨頭壞死各期的CT表現為:Ⅰ期:骨質無明顯異常,但可有滑膜增厚,關節囊腫脹,關節腔積液,關節間隙相對增寬。Ⅱ期:股骨頭形態正常無塌陷,正常時股骨頭內因持重應力的作用,初級壓力骨小梁和初級張力骨小梁相互形成一個明顯的骨密度增強區,在軸位像上呈現為反射狀的影像,稱之為“星狀征”,當出現股骨頭缺血性壞死時,星芒狀骨小梁吸收呈不均勻網眼狀,由于反應性增生,使星芒狀骨紋增粗、扭轉、濃密。Ⅲ期:此期又稱塌陷前期,股骨頭扁平,股骨頭前上部關節面下見窄細狀透亮帶,即“新月征”。Ⅳ期:股骨頭塌陷變形,股骨頭內見不同程度囊變,周圍可有硬化,或不規則形塌陷,可見碎骨片或關節游離體,可有繼發性退行性骨關節病,表現為骨刺、關節間隙狹窄、關節半脫位。
2. 根據病史記載 既往被鑒定人黃某某左髖部疼痛近1年,審閱送檢影像學資料,2020年3月30日海口市某醫院MRI提示存在“雙側股骨頭缺血性壞死”等;說明本次外傷前被鑒定人已存在雙側股骨頭壞死的情況。其2020年6月30日盆部CT影像所示“左側股骨頭塌陷,骨小梁結構消失,內密度增高,并見透光影,關節間隙見液性密度影。”該 CT片提示其左側股骨頭缺血性壞死程度達到壞死第4期;故其海口市某醫院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某醫院“雙側股骨頭缺血性壞死,左側股骨頭無菌性壞死 4期”臨床診斷予以認定。
此外,黃某某于2020年7月1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某醫院臨床診斷有“ 左臀部軟組織損傷 ”,入院查體見“左髖關節屈伸活動困難,內收、內旋活動度差 ”臨床表現,上述情形說明當時黃某某左髖部遭受到一定程度的外力;但2020年6月30日CT、2020年7月3日DX片均未見明確新鮮骨折征象,說明本次外力作用較輕,而傷后出現“左髖關節活動受限”的臨床癥狀不排除與自身左股骨頭壞死存在關系,而本次外力作用下使得其“左股骨頭壞死”的臨床癥狀(左髖關節活動受限等)顯現。
3. 綜上所述并結合本案,被鑒定人黃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因交通事故受傷,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某醫院臨床診斷有“頭面部軟組織挫傷,左臀部軟組織損傷,左側股骨頭無菌性壞死 4期”等。根據送檢病歷及影像學資料,并結合法醫臨床檢驗,其“雙側股骨頭缺血性壞死,左側股骨頭無菌性壞死 4期”在本次交通事故前已存在, 本次外傷亦未見明確新鮮骨折征象,因此,可以認定黃某某“雙側股骨頭缺血性壞死,左側股骨頭無菌性壞死 4期”與 2020年6月30日交通事故之間無因果關系,目前遺留左髖關節功能受限主要系自身疾病所致,與本次交通事故致外傷之間無因果關系。
被鑒定人黃某某 “雙側股骨頭缺血性壞死,左側股骨頭無菌性壞死4期”與本次交通事故致外傷之間無因果關系。